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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内蒙古广播电视台2019年】
2019-11-29

〔2019年 第6号〕

内蒙古广播电视台:

  经本机关依法查明:

  你单位未严格管理新闻记者和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致使原内蒙古电视台驻中部记者站站长苗迎春通过操纵舆论工具进行违法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

  以上事实有对你台负责人的《询问笔录》及你台提供的《苗迎春案件简要情况》等证据为证。

  2019年10月18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国家新闻出版署〔2019年 第8号〕)。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

  你单位未严格管理新闻记者和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违反了《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现依据《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十项,《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暂停核发你单位新闻记者证,并责令对你单位所有驻地方机构进行核查、整改,依法撤销不符合设立条件的驻地方机构。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新闻出版署

  2019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