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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新闻采编人员岗位培训的通知
2013-09-29

新出字〔2013333号

 

关于开展新闻采编人员岗位培训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广播影视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报刊主管部门,中央各主要新闻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提高新闻采编人员整体素质,完善新闻采编人员职业资格管理,根据《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在2014全国统一新闻记者证之前,对全国新闻单位的采编人员开展岗位培训和考核,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的

全面提高新闻采编人员的整体素质教育和引导新闻采编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使其更加自觉地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形成自觉遵守新闻法规规定、自觉遵守新闻职业道德的良好风气,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

二、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组织编写的《新闻记者培训教材2013》和配套制作的6集电视教学片为主,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新闻伦理”、“新闻法规”、“新闻采编规范”和“防止虚假新闻”6个专题和我国主要新闻法规规章以及新闻单位管理规范

三、培训对象

报纸出版单位、期刊出版单位、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中央重点新闻网站等新闻单位的所有采编岗位人员(含持新闻记者证记者和未持证的采编人员)。

四、培训方式

各新闻单位、报刊主管单位、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等按照分工分别组织相关新闻单位采编人员集中培训,单位集中培训采编人员自学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

五、培训管理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全国新闻单位采编人员岗位培训的指导和监督,提供培训教材和电视教学片,承担中央新闻单位采编人员岗位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

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负责统领省(、市)新闻单位采编人员岗位培训工作,承担本省(区、市)报刊出版单位、报刊记者站新闻采编人员的岗位培训管理工作,并对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区、市广播影视局承担本省(区、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采编人员的岗位培训管理工作,并对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负责解放军及武警部队(不含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新闻单位采编人员的岗位培训。

、培训分工

中央主要报纸出版单位、期刊出版单位、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中央重点新闻网站及持证记者在30名(含30名)以上的中央报刊出版单位由本单位自行培训;持证记者在30名以下的中央报刊出版单位由其主管单位统一培训。

省级党报、党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及持证记者在30名(含30名)以上的省级报刊出版单位由本单位自行培训;持证记者在30名以下的省级报刊出版单位和报刊记者站由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培训。

地市级以下(含地市级)报纸出版单位、期刊出版单位、广播电台、电视台持证记者在30名(含30名)以上的由本单位自行培训;持证记者在30名以下的,由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培训。

各地各部门负责组织培训的单位要认真组织新闻单位所有采编人员集中学习6集电视教学片,自学《新闻记者培训教材2013》,可聘请专业教师围绕教材大纲和内容,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新闻伦理”、“新闻法规”、“新闻采编规范”和“防止虚假新闻”等专题培训,并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开展学习讨论,确保集中培训和学习讨论时间不少于18个学时,切实提高新闻采编队伍素质(本年度已经开展以上相关专题培训的不再安排重复培训)。

、培训考核

培训结束后,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将以省为单位组织统一闭卷考试,对新闻采编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按照《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关于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单位申领新闻记者证的通知》(新出联〔2009〕8号)规定可换发或者申领2014版新闻记者证,考核不合格的需要重新参加考试。考试的具体要求详见《2014年新闻采编人员岗位培训考试管理办法》等附件。

、培训和考核时间

集中培训时间可由各单位于201310月至12自行组织安排;2014年1月至2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广播影视局将分别组织考试,分别对中央新闻单位和地方新闻单位采编人员的学习情况进行统一考核。

、培训和考核经费

培训和考核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由各负责组织培训和考试的单位向上级部门或者财政部门申请解决,或者从本单位年度培训经费统一解决,不得向新闻采编人员收取任何费用。考试试卷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提供。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向每家新闻单位免费赠送一套培训教材和电视教学片光盘,请负责组织培训的中央新闻单位和主管单位凭单位介绍信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闻报刊司免费领取;请省级新闻单位和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凭单位介绍信到当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免费领取。新闻单位需多套培训教材的可自行采购。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闻报刊司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40号,联系电话:010-83138953,83138277。

     

附件:1.2014年新闻采编人员岗位培训考试管理办法

     2.考务组工作人员职责规定

     3.监考员职责规定

     4.考场偶发事件处理办法

     5.考生守则

     6.机读答题卡填涂须知

     7.试卷阅评工作规则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013年9月25

 

 

 

附件1

 

 

2014年新闻采编人员

岗位培训考试管理办法

 

根据《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组织部署开展新闻采编人员岗位培训的工作安排,现就培训考试的有关工作规定如下

考试目的和意义

考试是培训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验培训效果的重要手段。做好考试组织工作,对督促广大新闻采编人员深入学习和掌握培训内容,正确运用培训知识具有重要意义

二、考试对象

(一)报纸出版单位、期刊出版单位、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中央重点新闻网站等新闻单位的所有采编岗位人员含持新闻记者证记者和未持证的采编人员,符合本办法免考条件除外)均参加考试。

(二)满足下列条件人员予以免考

1.具有新闻、播音主持等相关专业副高级职称及以上人员,本单位提供职称证明复印件并公示后,中央新闻单位可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申请免考,地方新闻单位可向所在级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请免考。

2.新闻机构派驻境外工作的人员,经本单位公示后,中央新闻单位可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申请免考,地方新闻单位可向所在级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请免考。

    各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须当地符合免考条件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单位、身份证号和免考理由)列表计后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三、考试内容

考试内容以《新闻记者培训教材2013》的内容为主,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新闻伦理”、“新闻法规”、“新闻采编规范”和“防止虚假新闻”等6个专题课程和我国主要新闻法规规章

四、 考试管理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成立新闻采编人员培训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国新闻单位采编人员岗位培训和考试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培训和考试的具体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闻报刊司。

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广播影视局要成立本省(区、市)新闻采编人员培训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省(区、市)新闻单位采编人员岗位培训和考试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培训和考试的具体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负责做好报刊出版单位、报刊记者站新闻采编人员的岗位培训和考试工作;各区、市广播影视局负责做好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采编人员的岗位培训和考试工作

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负责做好解放军及武警部队(不含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新闻单位采编人员的岗位培训和考试工作。

五、 考试分工

考试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省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地市级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三级政府部门组织实施。

(一)中央新闻单位的考试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委托人民日报社、新华通讯社、解放军报社、光明日报社、经济日报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中国日报社、科技日报社、中国纪检监察报社、工人日报社、中国青年报社、中国妇女报社、农民日报社、法制日报社、中国新闻社、《求是》杂志社等18家新闻单位负责组织其新闻采编人员及其主管主办的新闻单位采编人员进行考试。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委托新闻出版总署教育培训中心负责本次考试的考务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组织除前款所列单位以外的其他中央在京报刊出版、广播电视单位的新闻采编人员进行考试。

(二)地方新闻单位的考试

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统一负责当地新闻采编人员的考务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组织当地省级报刊出版单位、报刊记者站的新闻采编人员进行考试;各省(区、市)广播局负责组织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新闻采编人员进行考试。

地市级新闻出版广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地市级以下(含地市级)报刊出版单位、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新闻采编人员进行考试。

考试的报名、时间、地点等具体办法由原新闻出版总署教育培训中心、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和广播影视局分别另行制定。

    六、考试方式

考试方式为现场闭卷考试。参考人员凭记者证身份证(未持证的采编人员凭身份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每场考试时间为90分钟。考试试卷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编制,分多套考卷,试题包含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及判断题等。

    七、考试时间

考试须于2014年12月分多场次组织,并于3月1日前全部完成。具体考试时间由原新闻出版总署培训中心、18家中央新闻单位各省(区、市)新闻采编人员培训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八、考试地点

(一)考点设置按照“考生就近”原则由原新闻出版总署培训中心、18家中央新闻单位各省(区、市)新闻采编人员培训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人员数量及地域特点,在相应城市、地区设置考场。

(二)考生座位须单人、单桌、单行排列,前后左右距离应在60厘米以上。各地可根据场地实际情况,安排单个考场就座人数。

(三)每一考场监考人员不少于2人。

    九、试卷回收

试卷题卡须于2014年315日前报送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闻报刊司,其中中央新闻单位采编人员的试卷题卡须密封后直接送达,地方新闻单位采编人员的试卷题卡由各省(区、市)新闻出版汇集后通过中国邮政“机要邮件”方式寄送。

    十、试卷阅评与考试结果通知

  (一) 卷阅评

本次试卷题卡的阅评工作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组织。

(二) 考试结果通知

    1.考试结果2014年331日前,通过“中国记者网”发布。

    2.参加考试的人员如对个人考试结果存在异议,中央新闻单位人员可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书面申请查询,地方新闻单位可向其所在地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申请查询。

    3.考试结果公布后,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将未通过考试人员名单分别抄送中央新闻单位、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局,由中央新闻单位、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局负责通知相关人员参加由原新闻出版总署培训中心和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局组织的重考

    4.重考成绩不合格或缺考人员,按照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广行政部门安排,参加“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培训班”的统一学习并考试合格后,方可按规定换发或者申领2014版新闻记者证。

    十一、相关要求

承担组织考试任务的单位须指定一名主要领导具体负责,建立专门的考务管理机构,按照本通知的部署,制定考试工作预案。

承担组织考试任务的单位负责组织新闻采编人员集中报名和资格审查,负责考场的选定和管理、监考人员的选派和培训以及考试考务管理等各项工作,负责考试试卷在保管、运输、考试等环节的保密管理,严防泄密。

考试工作人员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严肃考场纪律,严弄虚作假。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各地考试工作领导小组与考试考务相关责任人应签订保密责任书确保新闻采编人员考试工作圆满完成。

 

 

 

附件2

 

考务组工作人员职责规定

 

1.组织实施考试过程中的考务工作。

2.按规定要求布置考场,安排监考员工作,制定考试工作手册。

3.配合考点负责人对监考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明确工作职责,掌握工作要点,规范操作要领,做好本职工作。

4.发布考试开始和结束时间。

5.准备拆封、装订、密封试卷、密封答题卡等考试所需的用品用具。

6.收发各类工作人员工作标牌。

7.检查考点、考场考前布置工作。

8.负责接、检查、分发、回收试卷答题卡;分发、回收草稿纸等。

9.统计本考点缺考情况。

10.负责验收试卷答题卡的回收密封等工作

 

 

 

附件3

 

监考员职责规定

 

1.监考员先接受培训,培训合格方可承担监考工作。

2.主持本考场的考试,维护考场秩序,严格执行考试实施程序,如实记录考试情况,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3.考生进场时,提醒考生所携带物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宣读考试纪律,宣布考试注意事项。

4.核验考生证件,督促考生在答题卡上如实填写姓名、身份证号记者证(未持新闻记者证的不需填写记者证号),发现填涂错误者,须要求其改正。

5.监考员在分发试卷前,须当场认真检查试卷是否有错印、漏印、重印等情况。

6.监考时,监考员应思想集中,精神饱满,忠于职守,关注考场内外动态,关注考生情绪等。不准擅离职守、吸烟、阅读书报、抄题、做题、念题、谈笑聊天、打瞌睡,不准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传出考场,不准检查和暗示考生答题,不准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任何情况下不能出现考场内只有一名监考员的现象。

7.监督考生按规定答题,制止和处理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监考员在监考时必须使用考试规范化用语。监考员对试题不得作任何解释,但对于试卷印刷文字不清等提出的询问,应予以当众答复。

8.两名监考员应“一前一后”、“一坐一站”、“一动一静”进行监考。

9.及时按规定处理缺考、空白试卷与答题卡。负责维护考试结束交卷时的考场纪律,确保试卷、答题卡的安全。按规定整理、清点、密封考生试卷、答题卡。

 

 

  

附件4

 

考场偶发事件处理办法

 

一、考生进场。发现考生携带了无线通讯工具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等,应按下列办法处理:

1. 要求考生将禁带物品关闭电源后交送监考人员或装入考点提供的信封,并在信封上写本人的身份证号和姓名放在讲台上,考试结束后,监考员验核考生的身份证后,方可领取存放物品。

2. 考生拒不配合检查。可阻止考生进入考场,立即报告考试督导人员。

二、查验证件。发现下列情况时的处理办法:

1. 考生忘记携带或遗失记者证或身份证时。先验证考生相貌,若与其他有效证件上的照片相符,可先安排考生进场应考。

2. 考生本人与身份证上的照片不符时,指示工作人员核实考生其他证件照片,或会同考生单位人员核实身份,确系替考,取消其考试资格,按考试作弊相关条款处理,并记录在册,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三、启封试卷及答题卡。发现下列情况时的处理办法:

1. 试卷启封前,发现试卷袋口或密封有异常迹象时。应停止拆封,立即报告督导人员。将异常试卷袋逐级上报至省(区、市)新闻出版局。

2. 启封试卷后,发现有缺页、漏印、重印、损坏等无法使用的情况,或答题卡启用后,答题卡上出现字迹模糊、行列歪斜或缺印等现象时。可先用本考场的缺考、空白试卷或答题卡暂时调换替代。

3. 因试卷或答题卡印刷字迹不清,考生提出询问。如少数考生试卷或答题卡字迹不清,可参阅本考场其他考生的相同试卷或答题卡,并当众答复;如整个考场考生试卷或答题卡同一处或几处字迹不清,参阅本考点其他考场相同试卷或答题卡;如出现同样问题,立即逐级上报至省(区、市)新闻出版局。

4. 试卷或答题卡中发现试题明显错误且无勘误表。将情况逐级上报,得到更正通知后及时更正;在未得到更正通知前,则维持原状。

四、考试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况时的处理办法:

1. 发现个别考生忘记文具时。由本考场监考员调剂,仍不能满足时,指示考务办公室提供。

2. 考生无意弄脏或损坏试卷或答题卡,要求更换。在不影响答题和评卷时,一般不予更换;必须更换的,核实情况,启用备用试卷或备用答题卡,但因此耽误的考试时间不予补足。

 

 

 

附件5

 

   

 

1. 请凭身份证和记者证(未持有记者证的只需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考试。请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自觉服从监考员管理。

2.请携带2B铅笔、签字笔或钢笔、塑料橡皮擦、记者证、身份证等进入考场。将携带的各种无线通讯工具(请提前关闭)、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放在考场集中指定位置。

3.入场时请自觉接受检查,并予以协助和配合;入座后请将记者证、身份证放在课桌靠近走道一侧上角以备查验。

4.领到答题卡后,请先在指定位置填写姓名、身份证号和记者证号。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请举手询问。

5.考试过程中,须用2B铅笔将答案填涂在答题卡相应题号的选项上。不准在试卷、答题卡上作任何标记,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

6.监考员发出开考指令后答题,开考15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结束前30分钟起方可交卷出场,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7.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喧哗、交头接耳、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不准将试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8.监考员发出考试结束指令后立即停止作答,将答题卡、试卷、草稿纸整理好,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逗留。

9.若考生违反考试纪律和规定的行为,将依据相关纪律处理。

 

 

 

附件6

机读答题卡填涂须知

 

1.考生在填涂答题卡前,必须认真阅读答题卡上的“填涂示例”和“填涂说明”。

2.考生必须按要求在指定区域填涂,不得在其他区域做任何标记。

3.答题卡上小括号“[ ]”内的数字、字母和“科目”栏内的空白小方框“”,一律须用“2B”铅笔填涂(严禁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填涂),填涂范围以能盖住框内字母或数字为宜,大小尺度须与方框相等。

4.“姓名”栏的空白处,须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汉字;“身份证号”和记者证号”栏内相对应的数字和字母用铅笔涂黑。

5.考生在填涂答案时,应注意“试卷”上的题号与答题卡上的题号相一致。

6.如考生不在答题卡上填涂(或填涂错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7.当填涂的项目需修改时,应用塑料橡皮擦干净(不应留有黑印或将卡擦破),再重新选填。

8.考生应保持答题卡整洁、不得折叠、弄破、弄潮,不得在答题卡的背面写字。

 

 

 

附件7

 

试卷阅评工作规则

 

试卷阅评工作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培训考试工作办公室组织实施,成立评卷工作小组,负责本次评卷的组织、管理与实施工作,并负责确保评卷质量。

1.专家组对评卷质量进行跟踪检查,确保评卷质量。成绩处理工作由培训考试工作办公室以及有关技术承担单位负责。

2.考生试卷、答题卡按国家秘密级材料管理,保存期为半年。考试成绩在发布前,按国家秘密级材料管理,任何人不得泄露。阅卷前与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签订阅卷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 

3.阅卷要选择外界干扰小、利于保密、便于集中的场所进行。严禁无关人员进入阅卷场所。试卷要存入保管室由专人保管。试卷的领、送、收均须履行有关手续。

4.采用光电阅读机阅卷时,须有两人以上共同操作。已拆封的答题卡必须于当日完成扫卡工作。

5.阅卷人员不得涂改答题卡答题信息点,确因答题卡破损或考生填涂不规范等原因造成光电阅读机无法阅读而须重新填涂的,应征得阅卷负责人同意,并在其他工作人员监督下进行填涂。

6.当日阅卷结束,要将有关数据备份到盘中,密封后由专人分别保管。

7.上述各项操作均必须两人以上在场方可进行。

8.考试成绩信息的存储,必须采取技术手段加密,严禁和防止人为改动。同时要加强磁盘的使用管理,防止计算机病毒感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