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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违规报纸期刊使用警示通知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08-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

  为加强对报刊出版工作的管理,规范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措施,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我署制定了《警示通知书》,对违规报刊进一步实行规范化管理。现将《警示通知书》格式样本印发给你们,并对其使用提出以下要求:

    一、下达《警示通知书》是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报纸、期刊出版单位违反《出版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作出的行政措施之一。

    二、《警示通知书》中详细载明了违规报纸、期刊刊名、刊期、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违规事实,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查处依据,处理意见等相关内容。

    三、《警示通知书》和其他行政措施可以并用。

    四、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报纸、期刊出版单位违规事实初步认定后,可先行下达《警示通知书》,制止违规行为。其后,可视其违规情节轻重,依据有关程序和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五、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报纸期刊出版管理中要正确使用《警示通知书》,违规事实要清楚,查处依据要明确,处理意见要具体。

    六、《警示通知书》由新闻出版总署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下达给违规的报纸、期刊出版单位,并抄送违规报纸、期刊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主管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下达的《警示通知书》,要同时抄报新闻出版总署。

    附件:《警示通知书》(样本)


新闻出版总署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