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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经济时报》查处情况的通报
2014-04-08

 

 

新出厅字〔2013〕477号

关于《中国经济时报》查处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报刊主管单位,中央主要新闻单位:

    近期,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河南省纪委、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经过联合调查,查明了中国经济时报社及其河南记者站、记者郗永丰等相关人员多次利用新闻采访报道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目前,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已对中国经济时报社及郗永丰等相关人员做出行政处罚。现将案件查处情况通报如下。

    一、中国经济时报社违法活动被查处情况

    中国经济时报社记者郗永丰自2010年10月担任该报河南记者站副站长(主持工作)以来,借助记者站工作条件和记者身份,与该报记者李国鹏、原记者耿付安、事业发展中心主任乔国栋、河南记者站工作人员刘云涛等人,多次利用新闻采访报道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1.利用舆论监督写曝光文章向基层施加压力谋取非法利益。2011年春,郗永丰、刘云涛采访河南兰考县某企业涉嫌污染等问题。郗永丰收受了该企业5000元现金并与刘云涛各分得2500元。此后,郗永丰未对该企业进行公开报道。2011年年底,郗永丰、刘云涛先后两次到河南省潢川县采访该县教育局涉嫌违规建楼和该县某镇干部涉嫌违规建房及打人事件,并由刘云涛撰写负面新闻稿件发给该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潢川县有关部门先后给郗永丰1.8万元现金,郗永丰、刘云涛各分得9000元,此后未对潢川县涉嫌违规的问题进行公开报道。

    2.利用职务便利游说其他媒体或记者消除负面报道谋取非法利益。2011年夏,李国鹏采访河南省某房地产公司涉嫌违规问题。郗永丰受人请托,通过耿付安和乔国栋出面协调李国鹏停止“曝光”该企业。事后,郗永丰收受该企业3万元现金,其中郗永丰、乔国栋、李国鹏各分得5000元,耿付安分得1.5万元。2011年至2013年,郗永丰两次受某银行委托,通过乔国栋出面分别游说李国鹏及某新闻单位记者停止曝光该银行负面消息。事后,郗永丰收受该银行9万元现金,其中郗永丰分得2.5万元,乔国栋分得5万元,李国鹏分得1.5万元。

    3.利用新闻舆论监督介入企业经济纠纷谋取非法利益。2011年下半年,郗永丰受河南潢川县某施工企业之托帮助其追讨工程欠款。郗永丰安排刘云涛撰写批评稿件发给河南新乡市相关职能部门向欠款的房地产公司施压,并与当地有关政府部门交涉。2012年1月,欠款公司向施工单位支付了欠款。郗永丰收受请托人4.5万元酬金,其中郗永丰分得3万元,刘云涛分得1.5万元,此后未对该负面新闻进行报道。

    4.利用舆论监督强迫企业搞有偿宣传谋取非法利益。2012年春,郗永丰、刘云涛利用采访河南南阳移动公司之机,向该公司负责人发去该公司涉嫌话费虚高的批评稿件,迫使该公司支付5.8万元在《中国经济时报》刊发标题为《以人为本筑和谐 凝心聚力促发展——南阳移动精神文明建设巡礼》的正面报道。事后,郗永丰将5.8万元占为己有。

    此外,经查明,中国经济时报社河南记者站违法从事报刊发行等经营活动。2011年11月,河南记者站利用该报采访某银行负面新闻之机,要求该银行订阅500份《中国经济时报》,同时要求郑州市某农村信用社订阅290份《中国经济时报》,实现了当年发行790份报纸计18.96万元的报纸经营任务。2013年5月,中国经济时报社河南记者站再次要求该银行订阅500份报纸,实现了发行500份报纸计14.4万元的报纸经营任务。

    针对中国经济时报社记者站及从业人员存在的违法问题,2013年12月3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给予中国经济时报社撤销河南记者站的行政处罚,吊销郗永丰、乔国栋、李国鹏的新闻记者证。根据《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办法》,决定将耿付安(新闻记者证已注销)、刘云涛(未持有新闻记者证)列入不良从业记录。

    二、进一步加强报刊记者站及从业人员管理要求

    各新闻单位要认真吸取中国经济时报社的教训,进一步加强管理。把好人员准入关,禁止聘用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记者站负责人,禁止聘用有不良从业记录的人员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把好新闻采访关,禁止记者站跨行业、跨领域采访报道,禁止新闻记者和记者站未经本单位同意私自开展批评报道。把好报道审核关,禁止记者站和新闻记者私自设立网站、网站地方频道、专版专刊、内参等刊发批评报道。把好人员经营关,禁止记者站和采编人员开办广告、发行、公关等各类公司,禁止记者站和记者从事广告、发行、赞助等经营活动。把好日常管理关,禁止向记者站和采编人员下达广告及发行等经营任务,禁止采编人员兼职从事关联交易。把好检查监督关,定期征求地方宣传部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的意见,对于群众举报较多的记者站及从业人员,要及时调查处理。

    报刊主管单位要负责监督和推动所属报刊出版单位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负责考核并任免所属报刊出版单位负责人,确定其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责任并监督其各项经营活动,切实把管导向、管干部、管资产的职责落到实处。

    各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属地管理,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对记者站审批要严格把关,依法撤销严重违法的记者站,对两年内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报刊不得新批记者站。对搞虚假报道、有偿新闻、利用新闻报道敲诈勒索等严重违法活动的采编人员,要依法吊销其记者证,列入不良从业记录,5年内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申领记者证。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代章)

201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