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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商报2017年】
2017-01-10

新广出函〔2017〕4号


      当事人:《北京商报》社、白森森、赖大臣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西街21号

      法定代表人:邱成军

   

《北京商报》社、白森森、赖大臣: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16年7月至8月,《北京商报》先后7次报道了华润置地(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北京万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的“首开华润·花香四季”自住房事件。期间,华润置地(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找到《北京商报》社副总编辑、记者白森森和记者赖大臣,请求删稿。会谈中,白森森、赖大臣向华润置地(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推荐了《北京商报》社8月8日社庆活动。同时,白森森表示:“合作好了,后面的事我来处理。”此后,赖大臣通过手机微信向华润置地(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发送了《北京商报》社社庆活动特刊广告合作方案,具体商谈广告合作事宜,明确广告合作套餐最低价格25万元,套餐内容包括:社庆特刊一个版面和周刊一个版面的广告,并配合一次报纸版面和网站上的宣传报道。华润置地(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广告合作价格太贵,希望能降到15万元。最终,双方因价格问题未能达成广告合作。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本机关对你社白森森、赖大臣、李海等人的询问笔录及录音;赖大臣与华润置地(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的微信聊天内容;赖大臣向华润置地(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发送的《北京商报更名十周年暨创刊31周年纪念特刊》;《北京商报》社关于“首开华润·花香四季”自住房事件的7篇相关报道等。

  2016年11月17日,本机关分别向你社及白森森、赖大臣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新广出函〔2016〕357号)。11月25日,白森森提交了《陈述申辩说明》,提出陈述和申辩;你社和赖大臣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经审核,本机关认为,白森森的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缺乏证据支持,本机关不予采纳。

  你社记者白森森、赖大臣2人利用新闻采编活动从事经营活动,违反了《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分别给予白森森、赖大臣2人警告、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社对白森森、赖大臣上述行为负有管理责任,现依据《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你社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你社及白森森、赖大臣须在接到本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专门账户足额缴纳罚款,户名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账户为75010188000039440,开户行为中国光大银行北京礼士路支行。

  如你社及白森森、赖大臣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也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017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