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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2021年度报纸核验工作的通知
2022-01-20

国新出发电〔20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报纸主管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

根据《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21年度报纸核验工作通知如下。

一、核验时间

2022年2月10日至3月31日

二、核验重点

(一)重点核验内容

1. 报纸主管主办单位是否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全面履行“管人管事管资产管导向”职责;报纸出版单位及主管主办单位在改革改制后,资本结构中是否存在非公有资本成分。

2. 报纸及所办新媒体内容是否坚持正确导向,是否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是否刊载法律法规禁止刊载的内容;是否存在编校质量、出版形式质量低下问题,是否在各级质量检查、审读、评价考核工作中被通报;是否有健全的采编管理内控制度,是否履行“三审三校”审稿制度,是否对所办新媒体坚持“一个标准、一把尺子、一条底线”管理。

3. 报纸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出版;报纸变更许可事项是否依法履行审批程序;是否存在未备案休刊或休刊超过180天等问题;是否存在一号多版及出卖、出租、转让刊号、版面、报纸出版许可证等问题;是否存在社会效益低下问题;报纸刊载广告是否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是否被有关部门通报、处罚。

4. 报纸采编人员是否符合新闻记者证核发与管理有关要求,是否存在新闻敲诈、虚假新闻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新闻采编人员使用微博、微信等公众账号是否依规进行统一管理;报纸出版单位负责人是否参加岗位培训;报纸出版单位驻地方机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二)重点核验单位

1. 近两年报纸名称和业务范围均发生变更的报纸出版单位。

2. 停刊、休刊、长期不能正常出版、已不具备出版条件的报纸出版单位。

3. 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涉嫌违法违规有案在查或群众反映存在内容导向、新闻敲诈、虚假新闻等问题的报纸出版单位。

4. 近年来编校质量低下、编校差错突出的报纸出版单位。

5. 上一年度被列入年度核验缓验且尚在整改的报纸出版单位。

三、组织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负责本地区报纸的年度核验工作,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负责军队系统报纸的年度核验工作。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主管在京出版的报纸,由北京市新闻出版局负责核验。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报纸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做好年度核验工作。

国家新闻出版署对重点地区和单位进行督导检查。

四、核验程序

(一)单位自查。各报纸出版单位对照本通知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纠,撰写年度自检报告,在中国记者网登录“2021年度报纸核验系统”填报并打印《2021年度报纸核验表》。

(二)报主管主办单位查验。各报纸出版单位将年度自检报告和《2021年度报纸核验表》纸质材料提交主办和主管单位,由主管主办单位进行查验、出具审核意见并在《2021年度报纸核验表》上加盖公章。

(三)报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核验。各报纸出版单位将加盖主管主办单位公章的《2021年度报纸核验表》,连同年度自检报告、截至2022年2月10日最新连续出版的30期样报等核验材料,报送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依法依规认真核验纸质材料,登录“2021年度报纸核验系统”在线审核各报纸出版单位填报的信息并审定核验意见,对重点核验单位要在调查谈话、实地检查等基础上审定核验意见。

(四)报送国家新闻出版署。各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通过“2021年度报纸核验系统”汇总、提交本地区报纸2021年度核验工作报告、2021年度报纸核验结果目录。年度核验工作报告应包括年度核验情况、报纸及所办新媒体主题宣传、出版质量、融合发展、经营管理、人员队伍建设、社会效益等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困难和措施建议等。2021年度核验工作报告和报纸核验结果目录须另报送纸质文件。

国家新闻出版署将对重点地区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对本年度重点核验单位进行有针对性地抽查,重点对报纸及所办新媒体出版经营、采编内控制度、人员管理等方面情况进行检查和综合评判。

五、核验要求

(一)精心组织审核。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切实落实年度核验制度要求,进一步加强填报数据审核,确保数据完整、真实、规范,对填报数据不完整、不真实、不规范、相互矛盾以及填报旧数据的予以退回,重新填报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暂缓核验。

(二)突出核验重点。要建立重点监管报纸档案,对照核验重点逐一核验,并结合实际组织开展报纸审读、质量检查、谈话警示、案件查处等工作,加大报纸退出和资源整合力度。

(三)严格核验结论。要按照《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办法》相关规定,对报纸出具通过核验、暂缓核验、不予通过核验、未参加核验四种意见之一,暂缓核验、不予通过核验、未参加核验的要说明原因及拟采取的处理措施。

(四)做好后续工作。要按照《关于规范报刊停办注销有关程序的通知》要求,对暂缓核验、不予通过核验、不按规定参加核验、主管主办单位主动停办的报纸严格规范处理。

 

国家新闻出版署  

2022年1月18日  


(联系人:王琦,电话:010—83138397,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