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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部分条款
2014-06-13

 

19924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58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正 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

 

第二条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第四条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二条 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