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单位保密承诺书及职务行为信息保密协议的样本推荐
自2014年6月30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发《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以来,各新闻单位认真贯彻落实,陆续与新闻从业人员签署了保密承诺书及职务行为信息保密协议。现汇总部分新闻单位与新闻从业人员签署的保密承诺书及保密协议,供各新闻单位在推进此项工作时结合本单位实际予以参考。
保密承诺书
(参考样本)
本人知悉相关保密法律法规制度,愿意承担相关的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并承诺:
一、认真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保密义务。
二、不提供虚假个人信息,自愿接受保密审查。
三、不违规记录、存储、复制国家秘密信息,不违规留存国家秘密载体。
四、不违规留存和利用工作中的涉密电子数据。
五、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所接触、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
六、离岗时,自愿接受脱密期管理,签订保密承诺书。
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承担党纪、政纪责任和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保密协议
(参考样本一)
甲方:(新闻单位)
乙方:(新闻从业人员)
第一条 乙方受甲方聘用,承担 工作。为明确职务行为信息的权利归属与使用,经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所称职务行为信息,是指乙方根据甲方工作安排,在从事采访、参加会议、听取传达、阅读文件等职务活动中,获取的各类信息、素材以及所采写(制)的新闻作品。
第三条 乙方为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对职务作品,乙方享有署名权;甲方享有发表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其他权利。甲方根据乙方创作职务作品的数量和质量对乙方予以相应奖励。
乙方获取的其他职务行为信息,由甲方统一管理,决定其使用。
第四条 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通过汇编方式出版其单独创作并已发表的作品;已发表的作品由多位作者创作的,须经其他作者书面同意后方可汇编出版。
第五条 职务行为信息中属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未公开披露信息的,乙方负有保密义务,乙方不得发布和传播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发布和传播甲方不予对外公开的职务行为信息,包括:报道计划、方案,尚未发表的报道内容,刊播内容的审改情况,未能公开发表的内容等。
第六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其他境内外媒体、网站等提供职务行为信息,或者担任境外媒体的“特约记者”、“特约通讯员”、“特约撰稿人”或专栏作者等。乙方不得利用职务行为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乙方以职务身份开设博客、微博、微信等,须经甲方批准备案。本协议签订前已经开设博客、微博、微信等,须十日内向甲方备案;需要新开设的,须经甲方批准才能开设。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通过博客、微博、微信公众账号或个人账号等任何渠道,以及论坛、讲座等任何场所,透露、发布甲方不予对外公开的职务行为信息。
第八条 乙方保证离岗离职时交回涉密材料、文件,以及其他职务行为信息载体,并继续履行保密承诺、遵守保密协议。
第九条 乙方违反本协议使用职务行为信息的,甲方有权视情节对乙方处以警告、通报批评、记过、调离工作岗位、免除职务、注销新闻记者证、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
第十条 协议双方违反约定,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造成实际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本协议签订之前,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已获取或采制的职务行为信息,适用本协议。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授权签约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保密协议
(参考样本二)
甲方:(新闻机构)
乙方:(新闻从业人员)
鉴于乙方在甲方从事新闻采编工作,工作中将接触并知悉甲方商业秘密,根据乙方的工作性质和岗位应尽的义务,双方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劳动合同法》、《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就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密甲方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密内容
1.甲方商业秘密包括:(1)未发表的稿件信息;(2)杂志发行数据库信息;(3)人事管理、薪酬和财务信息;(4)杂志官方网站OA帐户信息;(5)学术不端检测和知网全文下载帐户信息;(6)杂志社内部会议、决定和文件;(7)其他重要信息。
2.新闻从业人员以及辅助新闻从业人员提供技术支持的其他人员在外出采访、参加会议、听取传达、阅读文件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等。
二、权利归属
1.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属甲方资产,均归甲方所有。
2.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采访等履行职务或者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条件、业务信息等所产生的任何涉及甲方业务的知识产权的职务成果均应归甲方所有,乙方应当积极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资料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职务成果的知识产权。
三、保密责任
1.乙方不得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不得在任何媒体以任何形式传递国家秘密,不得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2.乙方不得向其他境内外媒体、网站提供甲方商业秘密和职务行为信息,或者担任境外媒体的“特约记者”、“特约通讯员”、“特约撰稿人”或专栏作者等。
3.乙方不得利用甲方商业秘密和职务行为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4.乙方不得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通过博客、微博、微信公众账号或个人账号等任何渠道,以及论坛、讲座等任何场所,透露、发布甲方商业秘密和职务行为信息。
5.乙方不得非法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商业秘密,亦不得实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四、保密期限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甲方盖章和乙方签字之日起开始,至上述商业秘密公开或被公众知悉时止。乙方的保密义务并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而免除。
五、离职义务
1.乙方离职时应主动交回记载甲方涉密的材料、文件,电脑上记录甲方商业秘密的文件立即删除;不能删除的,应当立即销毁或无条件移交给甲方。
2.乙方应于离职时,向甲方书面保证已经全部归还或销毁载体,不再持有记录有甲方商业秘密的任何载体。
3. 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商业秘密,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并不得擅自使用。
六、违约责任
若乙方违反保密承诺和保密协议,擅自使用职务行为信息的,甲方将视情节作出行政处理或纪律处分,并追究其民事责任,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授权签约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保密协议
(参考样本三)
甲方:(新闻单位):
乙方:(新闻从业人员)
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著作权法》、《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和本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协议。
一、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的权利归属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为完成甲方工作任务、主要利用甲方物质技术条件或以甲方工作人员名义所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职务作品有乙方署名的,乙方享有署名权,甲方享有著作权的其他权利;无乙方署名的,甲方享有著作权。职务作品由甲方统一管理,甲方按有关规定给予乙方奖励。本条关于双方职务作品权利义务的约定同样适用于本协议签署前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所完成的职务作品。
二、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的使用规范
1.乙方不得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未经甲方允许不得向其他境内外媒体、网站提供职务行为信息,不得担任境外媒体的“特约记者”、“特约通讯员”、“特约撰稿人”或专栏作者等。
2.乙方不得利用职务行为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3.乙方以职务身份开设博客、微博、微信等,须经所在单位批准备案,不得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乙方不得通过博客、微博、微信公众账号或个人账户等任何渠道,以及论坛、讲座等任何场所,透露、发布职务行为信息。
4.乙方严禁在个人微博、微信和客户端中谈论与职务行为相关的内容,特别是涉及各类敏感话题的内容;不得发布采编工作中了解掌握的有关报道精神和报道安排以及涉本单位内部信息。
5.不得发布和传播与本单位公开报道口径相违背的新闻信息;不得发布与本单位工作人员身份不符的言论。
6.记者个人微博、微信和客户端不能越权发布重要信息。
7.严格区分个人账号与法人账号,严禁混淆发稿。
三、新闻从业人员离岗离职后的义务
1.乙方离岗之前,彻底清理自己管理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刊物和其他物品,并交回所有涉密材料、文件,在约定的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2.乙方不得在任何场合、任何情况下透露掌握、知悉的国家秘密。
3.乙方不得利用掌握、知悉的国家秘密谋取私利。
4.发现他人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时,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单位。
四、新闻从业人员的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保密承诺和保密协议、擅自使用职务行为信息的,甲方可追究违约责任,视情节作出行政处理或纪律处分,并追究民事责任。
2.乙方擅自发布职务行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新闻记者证,列入不良从业行为记录,做出禁业或限业处理。
3.乙方违反规定使用职务行为信息造成失密泄密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其他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持一份,一份交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用于办理记者证。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