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新出发〔2026〕 7 号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新闻单位
驻地方机构2025、2026年度核验
及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有关人民团体新闻单位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主要新闻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进一步规范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根据《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现就开展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2025、2026年度核验及《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许可证》换发工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26年10月15日至12月25日。
二、核验范围
各省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2026年9月30日及以前依法批准设立的境内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包括报纸出版单位、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新闻网站、网络广播电视台等设立的各类从事新闻采编活动的派出机构,须参加本次年度核验工作。通过本次年度核验后,方可换发新版《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许可证》。
三、组织实施
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统筹组织全国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的年度核验和许可证换发工作,各省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的年度核验和许可证换发工作,新闻单位负责指导督促本单位驻地方机构参与年度核验和许可证换发工作。本次年度核验工作通过“报刊融媒体及记者新媒体活动管理系统”的“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开展,许可证换发工作通过线下开展,具体分为四个阶段。
1.第一阶段(10月15日至25日)。各省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安排,按照《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年度核验和许可证换发工作方案,并在管理系统“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年度核验”版块发布。
2.第二阶段(10月26日至11月25日)。驻地方机构在新闻单位指导下对照年度核验重点内容逐项进行自检自查,在管理系统“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年度核验”版块进行线上填报,并按要求上传有关材料;新闻单位认真审核本单位驻地方机构年度工作情况等,在管理系统“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年度核验”版块对所属驻地方机构提交核验意见。
3.第三阶段(11月26日至12月14日)。各省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通过管理系统对本行政区域内各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填报内容、报送材料等逐一认真审核,严格对照线上信息备案情况,核验是否存在不符合管理要求的情况、违规问题等,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对各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形成核验意见。根据核验结果,各省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及时为通过年度核验的驻地方机构换发《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许可证》(相关要求详见附件),并督促其及时在管理系统“备案信息管理”版块“变更备案信息”处上传换发后的许可证,填写许可证编号,并更新相关备案信息。
4.第四阶段(12月15日至25日)。各省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核验情况撰写工作总结报告,按要求报送国家新闻出版署。报告应包括本行政区域内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规模数量、年度核验情况、许可证换发情况、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等内容。
四、核验重点
1.导向管理情况。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是否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全面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推动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走深走实;是否贯彻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是否深入践行马克思主义新闻观,严格遵守党的宣传纪律和新闻出版政策法规,充分结合地方实际,发挥自身优势,利用多种传播渠道积极开展主题宣传报道。
2.领导保障情况。新闻单位是否建立健全驻地方机构负责人任期、轮岗、审计、约谈、问责以及人员任用、管理、培训、检查、公示等制度;是否对所属驻地方机构开展定期检查;是否保障驻地方机构的经费开支和人员工资;是否存在未经批准设立驻地方机构、以运营公司等名义违规设立驻地方机构等问题;是否存在向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下达经营创收指标、摊派经营任务、收取管理费等问题;是否存在对驻地方机构人员管理不严甚至失管失控等问题。
3.遵纪守法情况。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是否存在违规开展经营活动甚至对外承包等问题;是否存在非法转让驻地方机构名称、证照、新闻业务等问题;是否存在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与党政机关混合设立等问题;是否存在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驻地方机构兼职等问题;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是否存在编发虚假报道、利用职务影响和职务便利进行新闻敲诈、有偿新闻、有偿不闻及其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近两年是否存在因违法违规被处罚处理的情况。
4.采编工作情况。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是否实行新闻线索集中管理和统一安排采访;是否从事与新闻单位业务范围相一致的新闻采编活动;是否建立健全新闻采编工作记录、自查评估等规章制度;是否在新闻单位所办媒体年刊播新闻报道达到30篇。
五、工作要求
1.认真组织落实。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年度核验和许可证换发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按照时间节点稳妥有序推进各项任务,从严从实做好相关工作。
2.把握工作重点。要严格对照核验重点,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进行材料填报和审核。凡是不符合核验要求的,依法依规作出责令整改、暂缓核验、不予通过等处理。
3.促进健康发展。要将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年度核验与日常监管、新闻采编活动管理等工作结合起来,通过年度核验进一步促进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规范管理、健康发展。
各省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要在年度核验工作结束后,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名单,同时在“新闻记者证核发业务系统”中更新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信息,并于12月25日前在管理系统内提交电子版年度核验工作总结报告,纸质版报告同步报送国家新闻出版署(联系电话:010—83138530、83138952)。
附件:《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许可证》换发有关要求
国家新闻出版署
2026年9月16日
附件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许可证》换发有关要求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许可证》一套含有正本和副本,包含驻地方机构名称、业务范围、工作场所、负责人、电话、经费来源、所属新闻单位及主管主办单位等信息,应按照实际情况完整准确填写。换发新版许可证后,省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收回并销毁旧版许可证。
一、许可证编号
新版《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许可证》上的“新地证第 号”为许可证编号,由各省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编制打印在许可证上。具体编号规则为省级行政区简称+〔2026〕+驻地方机构代码标志+四位驻地方机构编号(示例:“京〔2026〕10001”)。其中,中央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代码标志包括报纸出版单位驻地方机构(代码1)、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驻地方机构(代码2)、通讯社驻地方机构(代码3)、广播电视类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代码4)、新闻网站驻地方机构(代码5)、其他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代码6);地方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代码标志包括报纸出版单位驻地方机构(代码A)、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驻地方机构(代码B)、广播电视类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代码C)、其他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代码D)。四位驻地方机构编号由各省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自行编制,可参照原《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许可证》编号,不足位数用0补齐。
二、许可证有效期
根据《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本次换发的《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许可证》可自发证之日起至2032年12月31日使用。其间,驻地方机构须按要求参加并通过年度核验,其许可证方为有效。
三、驻地方机构业务范围
驻地方机构业务范围应按照其所在行政区域范围进行填写,例如派驻省级行政区的驻地方机构填写为“在XX省(区、市)范围内从事新闻采编业务”,派驻地级行政区的驻地方机构填写为“在XX省(区、市)XX市(地、州、盟)范围内从事新闻采编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