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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4      字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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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闻出版署

〔2020年 第6号〕

企业观察报社:

经本机关依法查明:

你单位于2015年7月为张锦瑞申领新闻记者证,至2018年12月,张锦瑞一直作为你单位记者从事采编活动。2017年9月,张锦瑞利用你单位记者身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曝光煤矿的违规生产为由相威胁,向煤矿索要财物。2019年4月,张锦瑞因上述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被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2019年7月,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锦瑞犯敲诈勒索罪作出终审裁定。

以上事实有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陕0822刑初109号)、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陕08刑终328号)和你单位《关于张锦瑞任职期间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2020年5月29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国家新闻出版署〔2020年 第3号〕)。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

你单位未严格管理新闻记者,致使张锦瑞滥用新闻采访权利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了《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七项、第十项的规定,给予你单位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暂停核发你单位新闻记者证。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新闻出版署  

2020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