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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1      字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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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闻出版署

〔2020年 第8号〕

张锦瑞:

经本机关查明:

企业观察报社于2015年7月为你申领新闻记者证,至2018年12月,你一直作为该报社记者从事采编活动。2017年9月,你利用该报社记者身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曝光煤矿的违规生产为由相威胁,向煤矿索要财物。2019年4月,你因上述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被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2019年7月,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你犯敲诈勒索罪作出终审裁定。

以上事实有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陕0822刑初109号〕、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陕08刑终328号〕和企业观察报社《关于张锦瑞任职期间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2020年6月1日,本机关采取在中国记者网公告送达的方式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国家新闻出版署〔2020年 第4号〕),你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

你利用企业观察报社记者身份实施敲诈勒索,滥用新闻采访权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违反了《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现依据《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第三十八条,《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办法》第四条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吊销你的新闻记者证,将你列入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终身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如你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新闻出版署  

2020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