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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4      字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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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闻出版署

〔2021年 第1号〕

中华工商时报社:

经本机关查明:

你单位于2011年11月为尚启庄申领新闻记者证,至2019年1月,尚启庄一直作为你单位记者从事新闻采编活动。其间,尚启庄利用你单位记者身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舆论监督谋取不正当利益,采用媒体曝光、网络散布不实信息等手段,以报道负面新闻相要挟,向建工集团、昆仑集团、恒励集团等企业索取所谓的“宣传费”“广告费”“论坛费”等,数额巨大,影响恶劣。2020年8月,尚启庄因上述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被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刑罚。2020年9月25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以上事实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浙01刑终535号)和你单位《关于尚启庄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2021年1月20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国家新闻出版署〔2021年 第1号〕),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

你单位未严格管理新闻记者,致使尚启庄滥用新闻采访权利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了《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七项、第十项的规定,给予你单位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暂停核发你单位新闻记者证。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新闻出版署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