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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4      字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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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闻出版署

〔2021年 第2号〕

尚启庄:

经本机关查明:

中华工商时报社于2011年11月为你申领新闻记者证,至2019年1月,你一直作为该报社记者从事新闻采编活动。其间,你利用该报社记者身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舆论监督谋取不正当利益,采用媒体曝光、网络散布不实信息等手段,以报道负面新闻相要挟,向建工集团、昆仑集团、恒励集团等企业索取所谓的“宣传费”“广告费”“论坛费”等,数额巨大,影响恶劣。2020年8月,你因上述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被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刑罚。2020年9月25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以上事实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浙01刑终535号)和中华工商时报社《关于尚启庄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2021年1月22日,本机关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国家新闻出版署〔2021年 第2号〕),你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

你利用中华工商时报社记者身份实施敲诈勒索,滥用新闻采访权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违反了《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且情节严重。现依据《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第三十八条,《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办法》第四条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吊销你的新闻记者证,将你列入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终身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如你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新闻出版署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