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新闻出版署
〔2022年 第1号〕
中国工业报社:
经本机关查明:
你单位以提供“新闻宣传服务”“软文宣传”“专题版面”等形式与3家地方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签订“合作合同”“广告合同”,借此开展有偿新闻和以新闻形式刊登广告。
以上事实有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关于核查《中国工业报》有关问题的情况报告(中工经办[2020]67号)、徐金宝等6人的调查询问笔录、3份合作协议(或合同)和发稿统计及其对应样报等证据为证。
2021年12月20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国家新闻出版署〔2021年 第22号〕)。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
你单位开展有偿新闻和以新闻形式刊登广告,违反了《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现依据《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第十一项的规定,给予你单位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新闻出版署
2022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