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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1      字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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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闻出版署

〔2022年 第3号〕


消费日报社:

经本机关查明:

你单位江西记者站于2019年1月4日招聘王永彪为赣州通讯员,并为其配发了工作证。2019年4月,王永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收集加工企业负面信息拟在网络上发布、转载,以要删除网络信息为由,采用威胁、要挟的手段索取江西省赣州市豪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犹分公司翡翠湾项目负责人的财物。2020年8月,王永彪因上述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被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2020年12月,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永彪犯敲诈勒索罪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以上事实有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0)赣07刑终641号〕、你单位《关于王永彪的情况说明》、江西省委宣传部《关于消费日报社江西记者站原工作人员王永彪有关情况的核实报告》等证据为证。

2022年1月29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国家新闻出版署〔2022年 第2号〕)。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

你单位驻地方机构的新闻采编管理混乱,驻地方机构人员实施新闻敲诈,违反了《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现依据《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四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你单位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新闻出版署  

202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