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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8      字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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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闻出版署

〔2022年 第4号〕


中国商报社:

经本机关查明:

你单位于2018年8月招聘遆凤洲为山西记者站站长,并为其申领了新闻记者证。2019年6月,遆凤洲利用职务便利,在采访过程中,利用大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担心存在的问题被曝光的心理,收受他人钱款,为他人牟取利益。2021年12月,遆凤洲因上述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以上事实有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晋0802刑初318号〕、你单位《遆凤洲任职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2022年3月11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国家新闻出版署〔2022年 第3号〕)。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

你单位驻地方机构工作人员兼记者借新闻采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违反了《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现依据《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十一项、《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十项、《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你单位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新闻出版署  

202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