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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2      字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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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西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等部门联合挂牌督办的朔州“12·22”假记者敲诈勒索案进行宣判,被告人师某犯敲诈勒索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判决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1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犯罪嫌疑人师某在北京注册了“北京华夏恒安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香港注册了“华夏法学研究中心”,以这两家公司为依托,搭建了“法制与监察”“法制与反腐”“法制观天下”“法制与监察杂志社”“华夏恒安传媒网”等多家带有“法制”“监察”“反腐”等字眼的网站,并陆续在今日头条、搜狐号、一点资讯、知乎等自媒体客户端注册多个社交媒体账号,成立“法制与监察杂志社”。师某自任“法制与监察杂志社”社长,对外自称《法制与监察》杂志是华夏法学研究中心主管主办、中央政法委宣教中心协办的中国法学类期刊。之后,师某伙同其团伙成员持有伪造的新闻工作证,利用新闻工作者身份,以征订报刊为由,在全国各地网罗、搜集有关企事业单位的负面信息,以上网报道负面新闻为要挟,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和强迫交易等犯罪活动,先后作案70多起,涉及全国19个省(市、自治区)上百家单位和企业,非法获利22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以师某为首的犯罪组织结构较稳定、层级较明确、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该犯罪组织为谋取不法利益,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中国扫黄打非网  发布时间:2022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