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2021年至2023年,被告人杨某、李某、冯某、雷某共同或者单独冒充记者身份,以曝光企业存在私挖滥采、环境污染等为由,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行为,相关企业为避免造成不良影响,便主动与其取得联系,迫于压力被迫应允。
本案中,杨某、李某共同实施敲诈勒索16起;杨某、李某、雷某共同实施敲诈勒索4起;杨某、李某、冯某共同实施敲诈勒索3起;杨某、冯某各单独实施敲诈勒索1起,涉案总金额达36万余元。
案件审理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李某、冯某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雷某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本案各被告人在共同实施敲诈勒索过程中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为主犯。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参与程度和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判处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四年三个月不等刑罚,并处3000元至40000元不等罚金。
法官提醒
新闻报道的本质是客观真实的事实,是对社会的监督和反馈。但在本案中,四被告人假借媒体记者的名义,实施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不仅使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更是对媒体形象的败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依法予以严惩。
如遇媒体记者采访,可现场查看其记者证件,或通过“中国记者网”予以核实,若对方借监督之名索要财物,应立即报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上当受骗。
来源: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