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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2      字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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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披露了一起财经“自媒体”假借“舆论监督”之名、精准围猎拟上市企业的敲诈勒索案。据了解,涉案“自媒体”从业人员专门瞄准企业IPO(首次公开募股)“静默期”这一敏感节点,炮制所谓的“求证函”,以准备发布负面稿件为要挟,向多家拟上市企业索要高额的“广告合作费”或“封口费”。

办案机关经审理查明,这是一起主观恶意明显、作案模式隐蔽的新型网络黑产案件,涉案人员最终被法院以敲诈勒索罪依法判处刑罚。案件是如何侦破的?又该如何多方发力,从源头上斩断此类违法链条?

对于拟上市企业而言,首次公开募股的审核阶段无异于一场大考。根据监管规则,企业在IPO期间会进入一段“静默期”,在这段时期内,相关企业不得擅自对外进行非法定信息披露、宣传推介、发表经营性及前瞻性言论等,如果出现舆情,将可能引发监管机构的质询,影响企业上市。2025年2月,浙江某拟上市企业收到了一家“自媒体”账号运营方发来的求证函。

企业质疑,所谓求证函是该公众号运营者用AI工具抓取信息并断章取义地截取,许多为不实内容

涉事企业工作人员称:“公司正好在IPO的审核期间,当时犯罪嫌疑人通过我们在IPO申报稿里面预留的邮箱,给我们发了一份求证函,应该是用AI工具把申报稿里面的内容抓取出来,再把之前的一些媒体的报道断章取义地进行截取,通过质疑的形式进行渲染报道。比如说,我们不是制造业企业,它甚至里面都会把我们变成一家制造业企业,就是‘牛头不对马嘴’的信息。”

其“自媒体”账号上的所有内容均为拟上市企业的负面报道

在这封求证函中,该“自媒体”账号围绕着售后服务体系缺陷、产能闲置、技术缺陷、财务数据、业务数据等多方面,提出了近四十个问题。在沟通中,对方表示,负面报道已经成稿,如果企业不支付费用,就在其账号上发布报道。

添加社交账号后该“自媒体”运营方给企业的报价

涉事企业工作人员说:“他们一开始要五万元,在交流之后谈定了三万元。我们其实不需要做正面的宣传,也不希望有负面的报道。因为在IPO期间,只要有舆情,拟上市的企业和中介机构就要对舆情进行专项的核查和回复,要增加大量工作,给我们拟IPO企业带来很大的心理压力。”

这场精心设计、利用资本市场规则的“心理施压”,让企业不得不选择花钱达成妥协。之后,双方签订了一份所谓的“服务合同”,但企业并不认可这种行为,最终决定报警。

涉事企业工作人员表示:“绝大多数企业是选择‘花钱消灾’,我们当地警方之前有过日常走访,就‘企业可能遇到哪些情况以及怎么处理’进行过一些辅导。如果‘花钱消灾’,一方面是推波助澜,此外,今天一家自媒体要求我付钱,后面可能有十个人、一百个人提出同样的要求,这对整个行业也会带来负面的影响,最终我们决定报警。”

2025年3月,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在企业走访过程中了解到这一情况后,迅速成立专案组立案调查。江南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教导员李朝阳负责研判工作。

李朝阳称:“这伙人肯定有异常,对于公安机关来说,首先要确定的是是否构成了刑事犯罪?从构罪角度上看,它其实也是一种软暴力的形式,游走在灰黑边缘。我们也是第一次侦办这类案件,查询了一些资料,之前没有打掉IPO‘静默期’敲诈勒索案件的先例。这个案件是全新的领域,对于‘从哪些角度去侦查’没有一个明确指引。”

办案民警在查阅司法案例、与检察院提前会商后,决定从“虚拟身份研判”与“资金流追踪”两个关键线索入手。

李朝阳表示:“我们调取了嫌疑人的相关资金,嫌疑人其实也有一定的反侦查意识,资金上做了一层隔断,为了逃避侦查,用了其他人的银行卡。回溯银行卡以后,我们发现里面有几笔大额个人转账存在异常,结合该“自媒体”账号的文章发布时间,去研判类似可疑的资金,发现对应的也是一些IPO公司。那么可以判定,他们是一个专业化的团伙,而且很可能已经多次得手。从作案工具出发,我们同步地去调取了当时发送函件的邮箱记录,发现这个邮箱向国内大量IPO公司发了类似的质询邮件。”

受害企业收到的求证函

经统计,该“自媒体”账号的运营方先后向国内180多家拟上市企业发送了以负面信息为主体的“求证函”,一半的企业对邮件进行了回复。

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副大队长何和说:“求证函都是统一的模板:尊敬的某某公司董秘办,你好,我是自媒体某账号的运营者,在筹备关于某某企业的深度稿件时,为了确保全面准确,向贵公司求证以下问题……烦请各位公司详细说明2022年到2024年的营收利润情况,以及利润波动的原因……那么请贵公司在××年×月×日之前,以邮件形式回复邮箱或者我个人的社交账号。”

经过落地查证与缜密侦查,警方于2025年6月赴沈阳和上海两地进行收网,成功打掉了以宋某、王某、杨某为首的犯罪团伙。2026年3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三名被告人宋某、王某、杨某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分别判处四个月至一年十一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案的侦破为全国办理同类“自媒体”敲诈IPO企业案提供了指引。

经查,主犯宋某与王某曾是某财务公关公司的员工,长期从事对接网络“黑嘴”的工作,他们从过往的职业经历中嗅到了“商机”,决定亲自动手实施网络黑公关。

团伙成员会采用关键话术,传递两个危险信号:负面的内容已经生产完毕;发布权完全掌握在对方手中

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副大队长何和说:“他们的完整套路分三步,一是利用规则制造心理强制。这种对上市失败的极度恐惧,使得企业在面对求证函时,往往不敢去赌它的真实性,只能选择妥协;二是虚构既成事实的威慑。团伙成员会采用关键话术,声称‘稿子已经写好了,随时可以发布’,这传递了两个危险的信号,首先是负面的内容已经生产完毕,发布的成本非常低,其次是发布权完全掌握在对方手中;三是包装合法外衣,掩盖犯罪事实。为了逃避打击,团伙要求企业签订合作协议,试图用民事合同的表象来掩盖‘不给钱就发黑稿’的勒索本质,诱导企业认为这只是一次普通的危机公关的采购。”

为了逃避打击,团伙要求企业签订合作协议,试图用民事合同的表象来掩盖“不给钱就发黑稿”的勒索本质

在审查逮捕阶段,主犯宋某曾辩解,发送求证函是新闻媒体正常履行舆论监督职责,和企业的合作协议则是市场经济行为。如何准确定性该团伙的行为,成为了摆在公安机关面前的又一道难题。为此,公安机关联合检察院进行了深入的法理会商,划定了正当舆论监督与恶意软暴力敲诈的法律红线。

江南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教导员李朝阳表示:“敲诈勒索要求行为人方面必须有主观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自己的行为会迫使他人交付财物,客观上包括通过言语、文字等形式,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交付财物。如果是正常的舆论监督,一般都是偶发性的,内容是真实的,不会有组织有目的地发布一些拼凑信息,但该团伙大量发布涉及一百多家企业的信息,跟职业碰瓷人手段类似。”

该案的侦破为全国办理同类“自媒体”敲诈IPO企业案提供了指引——法律保护基于事实正当的舆论监督,也绝不容忍任何披着“媒体外衣”伤害企业合法权益的敲诈勒索行为。在记者的采访中,多位知情人士透露,此类情况并不罕见,一位财经公关行业业内人士说:“对企业来讲,如果被抓住了这些问题,确实对它上市很不利。即使企业觉得上市肯定没问题,但这种事还是会影响企业形象。打一个不恰当的比喻,就是明天就要走红地毯,家里要办喜事,‘能用钱解决的话,就没有必要惹出其他的事了’。”

警方认为,此类犯罪行为给企业带来直接经济损失,严重损害企业商誉,还人为制造监管问询风险,干扰了正常的IPO审核节奏,更为致命的是,它将“自媒体”账号作为敛财工具,让真正行使监督权的媒体面临信任危机,破坏了健康的舆论生态,亟需从源头上斩断此类黑手。

上述受害企业工作人员说:“这也是我们企业本身应该承担的一些责任。除了付出经济代价,忍气吞声之外,也许也可以试试借助公安的力量,借助正途(维权)。”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表示,从短期来看,面对批量敲诈乱象,首先要压实网络平台主体责任。

朱巍称:“一旦有人提出来‘相关的信息侵害到了自己的合法权利’,按照通知删除的规则,平台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所有发布在本平台的相关内容有基本审核的责任。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点就是信源的问题,不管是媒体或者是自媒体,发布此类的新闻、信息,得需要一个合法的信源。”

朱巍表示,未来需从网络治理等多维度协同发力,规范IPO“静默期”监管边界的同时,也要引导拟上市企业破除“不敢发声、不愿维权”的心态。

朱巍表示:“如果在‘静默期’发生类似黑稿的事情,证监会包括网信管理部门应该相互配合协作,在特殊情况之下,应当允许企业通过一定方式的澄清来解决所谓的黑稿的问题。企业在特殊生产经营期间的名誉权的保护,其实是有专门的法律规定的,比如2023年,中央网信办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印发《网站平台受理处置涉企网络侵权信息举报工作规范》,里面说得非常详细,‘哪几种情况企业需要提交什么样的证据’,企业面对此类情况还是应当依法维权。”

来源:央广网

发布时间:2026年5月21日